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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智能制造与智慧出行校友企业家联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2-12-12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智能制造与智慧出行校友企业家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海内外企业家校友自愿发起成立的专业校友组织。

第二条 联盟的宗旨

(一)加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海内外企业家校友的联系与沟通,搭建海内外企业家校友之间交流合作平台,推动资源共享,促进共同发展。

(二)凝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海内外企业家校友智慧和能量,积极开展公益活动,更好地回馈社会,为母校争光。

第三条  联盟的办事机构驻地暂定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武汉产学研基地。

 

第二章  事务范围

第四条 联盟的事务范围:

(一)不定期举办校友企业家论坛和主题研讨活动,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校友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

(二)发挥联盟协作作用,组织、联络、对接校友企业科研与创新项目洽谈签约,为汽车行业发展和学校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三)与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友总会和各地校友会开展不定期交流、学术、联谊活动,共同推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友工作的发展;

(四)未来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设立企业家联盟基金,主要用于联盟各项活动组织和管理,投资初创校友企业,支持在校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及创新创业。

 

第三章  成员

第五条 联盟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校友企业家组成。

第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企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注册的企业且持续营业;

(二)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主要管理人员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友;

(三)企业家应品行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重大失信记录。

(四)承认联盟章程,履行会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七条 联盟入会采取自愿原则,有意愿的校友企业家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联盟的资源和成果享有优先权;

(四)享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产业合作、人才招聘等方面为会员提供的优惠和便利;

(五)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决议,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二)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积极为联盟建设和发展服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暂不收取)。

(四)会员应本着诚信、共享、共赢的原则在联盟内交流合作。

第十条 会员经以下方式退出联盟

(一) 会员向秘书处提交自愿退出申请,经理事会同意,退出本联盟。

(二) 会员不履行义务,经秘书处提交建议,理事会批准,将其清退出联盟。

(三) 会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理,或会员所属企业有不诚信行为,经秘书处提交建议,理事会批准,将其清退出联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联盟会员大会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会员大会,联盟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联盟会员大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联盟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理事会

联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成员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联盟会员大会负责。

联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另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相应专家委员会。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副理事长、理事长;

(三)筹备召开联盟会员大会;

(四)向联盟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领导联盟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决议草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同意后,其决议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八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养

(二)热心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在校友企业家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联盟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副理事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联盟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联盟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联盟会员大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一名,监事两名(暂不设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联盟的财务状况

(二)检查、督促联盟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联盟会员大会秘书长实行双秘书长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双秘书长制,一位由联盟理事长指派,配合理事长做好联盟管理工作,主持秘书处工作。另一位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指派,主要负责联络学校和校友,为校友及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学校平台资源。

(二)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联盟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联盟会员大会秘书处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执行联盟会员大会决议;

(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接受入会申请,管理会员资料,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联盟会员大会下设分联盟。各分联盟设召集人1名,一般由副理事长担任;下设副秘书长1人,可由会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或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届会费标准为:暂不收取,视联盟活动开展后由联盟会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事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及联盟日常运行,不得在各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联盟建立和执行审慎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注册部门撤销。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终止后对所属资产进行清算,剩余财产捐赠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用于继续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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